2015年3月16日 星期一

[職場] 勞基法

勞基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
一、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,於10日前預告之。
二、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,於20日前預告之。
三、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,於30日前預告之。」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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